“法官,我丈夫去年在兰州打工时被人打伤,医了近一年,仍然意识不清,不能说话,不能自理。丈夫所在的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愿再掏钱,我家里的钱也用光了,啷办啰?”
2018年3月的一天上午,天门法院仙北法庭来了一位愁容满面的农妇周某,见到法官就忙不迭诉起“苦”来。
“不急、不急,坐下来慢慢说。”庭长叶四华挪过椅子,递上一杯水,在周某对面坐了下来……
原来,周某系天门市多祥镇某村村民,年逾五旬。2017年4月17日,周某的丈夫刘某在甘肃兰州某物流公司打工时遭遇抢劫,被歹徒用钝器击伤头部。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偏瘫、意识不清的后遗症,不能说话、生活不能自理。前期治疗花费不菲,物流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刘家也自付了一部分。但后续治疗难以为继:歹徒被抓获后无赔偿能力,物流公司不愿再支付,刘家也花光了积蓄。周某多次与物流公司负责人电话沟通,均遭到拒绝。周某只得到物流公司所在的兰州某法院起诉,法官告知只有刘某本人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刘某现在意识不清,不能行使诉讼权利。
万般无奈下,周某想到了家乡的法院——天门法院。
了解了事情原委和周某的诉求,叶四华庭长为其耐心地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几天后,周某再次来到仙北法庭,递交了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书,仙北法庭当即立案。
刘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科学鉴定意见。于是,仙北法庭与院司法鉴定科联系,委托荆州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精神状态、伤残等级、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仙北法庭和司法鉴定科的法官干警立即安排车辆,与周某及其家人一起将刘某送至该司法鉴定所。
一路上,法官干警们对刘某精心照顾,倾力相助。
经鉴定,刘某的精神状态被评定为脑外伤所致的痴呆(重度)、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仙北法庭审理认为,周某为刘某配偶,作为申请人和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刘某目前的状态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判决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周某为刘某的监护人。
接到判决后,周某对仙北法庭、司法鉴定科的法官干警感激不已。第二天即收拾行李赶往兰州起诉维权。
周某的维权之路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但在天门法院法官干警的倾情帮助下,最终被打通了。
【法官释法】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通过特别程序对已经达到法定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法律评定并作出宣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八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此种程序,对因患精神病或其他智力缺陷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上作出认定和宣告,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