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为索赔加“保单”

2018-08-28 08:51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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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竟陵办事处居民李某神情慌张地来到天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求助。原来,李某的朋友吴某逾期拒不归还其借款和货款共计7万余元,且吴某正着手出售房屋,李某担心吴某逃避债务,欲起诉。立案法官在认真听取李某的陈述后,提醒其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吴某的房屋,然后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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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得知天门法院已将其房屋查封后,迫于压力,找到李某还清了欠款。这起纠纷在诉前得到了圆满解决。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快捷高效化解纠纷,有效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呢?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

3.财产线索清单

4.能够证明情况紧急的相关材料

5.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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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