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借钱时态度那叫个好,可到要还钱时却总说没钱,有的竟然还玩起了“失联”!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黄某欠款不还,也不出庭应诉,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判决黄某偿还借款。 基本案情 王某与黄某原本是朋友关系。2008年8月,黄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30000元,并立下字据,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09年,王某要求黄某还款,黄某以生意亏损为由,只还款15000元,口头承诺将尽快还清余下的借款。但从2010年开始,王某每年均找黄某催讨欠款,黄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碍于朋友情面,王某没有到法院起诉。2017年初,黄某玩起了“失联”,外出不知去向,原使用的手机号也停用了,王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民一庭法官多次前往黄某家中送达法律文书,但其家人拒不签收;法官通过社区工作人员联系黄某,也未送达成功。最后,法官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黄某未按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法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向王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当向王某偿还借款。黄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天门法院遂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5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寄 语 法官温馨提示:借贷有风险,出借须谨慎。在借贷中如果出现了赖账、躲账等情形,要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这里,法官还要正告那些欠债不还的人:不要以为躲、赖、拖,债务就能一笔勾销!一旦被告上法庭,即便你不予理睬,但只要经法院传票传唤,而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后,如果还不主动还款,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我院正在开展执行攻坚“破冰行动”,我们的执行干警绝不会放过你! “老赖”! 借钱你的“朋友”有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