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讪美女被拒 伤人毁物获刑

2017-10-1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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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女性舞者长相甜美、婀娜多姿,欲邀其陪酒,被拒绝后恼羞成怒,伤人毁物,天门两小伙最终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台。近日,天门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周某、危某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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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日23时许,周某、危某等人在天门市一酒吧消费娱乐,周某被一女性舞者吸引,乘着酒兴上前搭讪并提出陪酒要求,舞者不从。周某顿觉颜面尽失,对舞者恶语相向,并与前来劝解的酒吧工作人员张某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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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等人见状,一拥而上,对张某及随后赶来劝阻的酒吧另一工作人员李某进行殴打,致张某轻伤一级、李某轻微伤。之后,周某、危某等人还损毁酒吧物品折价10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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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周某感到后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危某主动赔偿了酒吧业主和张某、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依法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危某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周某、危某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周某有自首情节,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均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天门法院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周某、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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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官感言

古语云:“乐不可极,乐极生哀;欲不可纵,纵欲成灾。”综观本案,始作俑者周某的所作所为印证了此话。危某等人看似豪爽有加,实则意气用事,最终害人害己。


冲动是魔鬼!


法官提醒大家,尤其是年轻人,遇事要以理为先、以法为度,保持冷静平和心态,切忌冲动粗暴,以免铸成大错、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