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为是否付清货款争得不可开交。近日,天门法院依法审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天门渔薪镇居民刘某夫妇在竟陵城区从事早点生意,王某在竟陵城区经营面条加工。
2016年1月开始,王某依双方口头约定向刘某夫妇供应面条。王某每次送货后,刘某将送货数量计入王某的账本中。刘某每隔一段时间便用现金给付货款,却没有向王某索要收条等收款凭证。同年10月,二人对账时发生争议,王某认为向刘某夫妇供应了57357元的面条,刘某夫妇尚欠22357元货款未付;刘某则称已付清全部货款。
王某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后,于2018年1月诉至天门法院。
法院判决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夫妇与王某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刘某夫妇在诉讼中辩称其货款已全部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刘某夫妇应对辩称理由提供证据佐证,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因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天门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夫妇给付王某货款22357元。
宣判后,刘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往往容易忽视交易凭证的索取和保存,以致产生纠纷后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交易活动中,双方应当互相索要和留存交易凭证;支付大宗货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便于留存证据、减少纠纷,且一旦发生纠纷也不至于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