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病逃避“牢狱”?!此路不通!

2018-10-23 10:32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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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对加强罪犯改造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假借病情企图逃避“牢狱”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严格把握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尤为重要。


近日,天门法院司法鉴定科配合汉江中院,依法对两名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组织进行了严格的病情诊断工作。

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这两名罪犯均以患有肺结核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全程监督

根据汉江中院的委托,天门法院与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协商确定专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对两名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天门法院司法鉴定科工作人员会同承办法官现场监督。

多方会审

医院诊断病情后,在汉江中院司法技术室主持下,天门法院邀请天门检察院综合检察部检察官、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专业人员,就陈某甲、陈某乙的既往病史资料、医院出具的医学检查资料、医学诊断意见进行了审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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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7日,汉江中院依法作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陈某甲、陈某乙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9月28日,天门法院依法将陈某甲、陈某乙交付执行。


今年以来,天门法院配合汉江中院办理12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组织诊断工作,其中8名罪犯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被收监执行。


相关法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