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辖区首份!天门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01-05 17:25
来源: 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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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上午,天门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诉讼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汉江辖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张某与刘某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张某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天门法院请求离婚,但张某在起诉状中未列明分割的财产。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吴巍向张某、刘某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双方申报要求、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后果,敦促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据。”吴巍法官介绍道。

通过《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引导离婚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天门法院有效解决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逃避、隐匿共同财产难题的一次新的尝试,既有助于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升离婚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