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跌落受伤致死 损害责任谁来担?

2018-07-05 16:03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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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六旬的徐某系干驿镇某村村民。2017年10月,宋某承接了干驿镇某村周某、刘某夫妇的私房建筑工程,并电话雇请徐某到工地做小工。一天,正在二楼施工的徐某被吊车铁杆刮倒摔落地上受伤,造成颅脑、胸腔多处损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回家,2018年1月徐某在家中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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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宋某不具有相关建设资质,徐某的报酬由宋某按天发放。房主周某、刘某夫妇未与宋某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建筑事宜,具体施工由宋某负责。

徐某去世后,其家属要求宋某和周某夫妇共同赔偿。但是,该谁赔?赔多少?这成为徐某家属、宋某以及周某夫妇三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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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家属认为徐某是在工作中受伤致死,宋某作为包工头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夫妇作为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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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夫妇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已将工程承包给宋某,此次事故错在宋某和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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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以周某夫妇还欠其建筑工程款项为由不愿承担责任。

2018年3月,徐某家属将宋某及周某夫妇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徐某受伤致死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天门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戴建国法官多次联系宋某及周某夫妇,但周某夫妇情绪激动、不予配合,并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戴建国法官耐心向他们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消极应诉、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不按期举证的后果。在法官的教育引导下,周某夫妇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开始收集证据材料,积极应诉答辩,并主动与徐某家属和宋某联系,协商赔偿事宜。

最终,在戴建国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和周某夫妇分别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0万元、3万元,并在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

温馨提示

农村建设私房,应注意:房主要对包工头尽审查义务,将私房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并与包工头订立相关协议,明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包工头应对雇佣人员尽审核义务,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指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安全进行。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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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