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遭遇车祸能否获赔误工费, 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7-11-1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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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赔误工费?”今年61岁的何某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得知侵害人以自己已年满60岁,且主要从事家务型事务,无固定收入为由,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何某十分气愤。因双方互不相让,最终,何某将曾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曾某赔偿其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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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的一天,天门石家河镇的何某步行至石家河石南路地段时,被曾某驾驶的一辆现代牌小轿车撞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6万余元。何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认定曾某属于超速行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曾某对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但以何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主要从事家务型事务,无固定收入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双方经过多次商谈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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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判

天门法院受理此案后,民一庭法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事故发生时主要从事照顾小孩等家务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家庭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何某承担的家务对其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32677元,故应根据何某的误工时间按此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据此,天门法院判决曾某赔偿何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其中包含何某误工费1181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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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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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从事雇工、农业生产等工作的较为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受伤到治愈期间,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