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得大!刘某驾车致人受伤,本可不必自己掏腰包,却因未投保交强险,天门法院依法判令其对事故损失全额埋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刘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农用车,在天门市荷沙公路拖市镇庙河村七组路段与胡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胡某胸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胡某因受伤住院治疗13天,花费门诊费和住院医疗费共计3890元。经司法鉴定胡某胸部损伤为十级伤残。
因刘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未投保交强险,双方为交强险范围内是否无责赔付产生争议,胡某于2018年1月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无责赔付经济损失4万余元。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刘某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民事责任。
胡某应受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因刘某未按规定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经济损失。天门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胡某全部经济损失42183.53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若是超过限额部分或不在限额之列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