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天门法院适用“轻刑快审”机制,2小时审判8起危险驾驶案件,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10000元,法院对另1名被告人将择期宣判。被当庭宣判的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2017年12月22日晚,张某与朋友在天门市竟陵城区一酒店聚会,喝了四两白酒,因未联系到“代驾”,便心存侥幸,自己驾车回家。20时30分许,张某驾车行至人民大道与状元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7.0mg/ml,达到“醉驾”标准。
因张某的行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向天门法院提起公诉。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有涉嫌犯同一罪名的另7名被告人。
鉴于这8名被告人均认罪,刑庭副庭长刘曾庆适用简易程序规范、高效对张某危险驾驶等8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每起案件庭审时间不到15分钟。
近年来,天门法院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限期,并根据案件类型实行专人集中审理,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较好地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今年以来,天门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1件21人,适用“轻刑快审”机制审结18件18人。
法官寄语
醉驾害人害己,但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给自己、家庭和他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伤痛。
在此,法官再次警醒司机朋友们:
醉驾等于罪驾
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