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求偶心切的男青年人财两空,这种俗称“放鸽子”的骗术虽然老土,但在大龄男青年颇多的农村却能不时得逞。80后女子潘某和六旬老妪王某就用此法合伙骗了安徽籍男青年邓某,不过,结局却并不如二人所愿,而是锒铛入狱。 案情介绍 安徽籍男青年邓某经人介绍来天门相亲,王某让已婚女青年潘某扮作自己的“干女儿”与邓某见面,邓某一眼便相中了潘某,当场表示要和潘某处对象。 邓某带着潘某回到安徽老家举办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潘某“干妈”王某收了邓某家“彩礼钱”六万元,潘某分得两万元。 得手后,为了这场戏能圆满收场,王某不忘叮嘱潘某道:“丫头,你过去以后要听话,好好过日子,想家了就给干妈打电话。”潘某一听便懂,知道打电话就是让她做好逃离的准备。 邓某带潘某到市区看电影,潘某趁机离开,再未返回。此时,邓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邓某带人找到了王某,要求其退还“彩礼钱”,双方就此发生争执,王某因对方人多感到害怕,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潘某骗取邓某财物的事实。 依法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潘某、王某退还邓某三万五千元,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寄语 潘某、王某偷鸡不成蚀把米,“骗婚骗财”的行为最终逃不脱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青年男女,在结交对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慎重考察,切实弄清对方身份、婚姻状况,尤其是农村大龄男青年更要慎之又慎,切不可求偶心切,让所谓的“爱情”蒙蔽了心智,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