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天门法院对被告人石志红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石志红有期徒刑一年。
石志红何许人也?
石志红,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天门市净潭乡五条村人,1991年起先后任净潭乡五条村治保主任、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2018年3月,在扫黑除恶工作强有力的宣传下,五条村6名村民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天门市公安局,举报石志红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天门市公安局立即立案展开侦查。
2018年7月,天门法院受理被告人石志红寻衅滋事一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石志红在自己田里抽水时,因其抽水管破损,怀疑是正在附近田里耕种的村民石某山所为,即上前击打石某山两耳光。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石志红到村民石某超经营的小卖部要求赊账买烟,因石志红多次赊账未还,遭到石某超拒绝,被告人石志红对石某超进行了殴打。
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石志红驾车途径村民石某法的医务室时,以石某法的侄女婿陈某勇的车挡道为由,辱骂并殴打陈某勇。
2017年5月的一天,村民石某生因其弟承包鱼塘被石志红欺压而找其理论时,被告人石志红对石某生进行了殴打。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石志红驾车停在村级公路上与他人说话时,致村民周某志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无法通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石志红击打周某志几拳。
被告人石志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志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志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天门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还百姓一片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