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天门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梅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五千元、六千元,并共同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2日,梅某等四被告人到天门市九真镇、石家河镇用高压气枪射杀野鸟8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只野鸟中有喜鹊4只,黑水鸭、乌鸦、珠颈斑鸠、灰头麦鸡各1只。其中喜鹊、黑水鸭、珠颈斑鸠、灰头麦鸡录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陆地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的8只野鸟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元。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梅某等四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禁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梅某等四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天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并缴纳了罚金、交纳了赔偿款。
(图为四被告人缴纳罚金、交纳赔偿款的财务票据)
法官寄语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大家常见的麻雀、壁虎、蟾蜍、野鸡、野兔等,均已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这些“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即构成犯罪。
但愿本案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列中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