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3年的医疗纠纷终于化解了……

2018-04-17 08:15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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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及家属声泪俱下、言辞激烈

医院言之凿凿、坚称无错

这已成为医患纠纷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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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天门女子汪某在天门A医院就医时发生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2017年2月,汪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A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天门法院受理后,民三庭丁友君法官认真审阅诉讼材料,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分歧很大,争议焦点在于A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丁友君法官依法准许汪某提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并宣布休庭。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汪某在天门B医院体检时发现患子宫肌瘤症。同年9月,汪某到天门A医院就诊住院治疗,4天后A医院对其施行了“子宫肌瘤剔除”手术。术后2小时,汪某体温升高,一直无尿,经该院实施抢救,认为汪某“患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肾功能衰”,被紧急转入天门B医院,并在B医院住院治疗4个多月。

汪某出院后,认为A医院手术存在过错,与该院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天门法院。A医院辩称,其对汪某的病情诊断准确、手术准备充分、抢救处置及时,汪某才得以存活。且急性DIC病因复杂,不能完全确定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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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在对A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交天门法院。

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A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术后对急性肾损伤的表现重视不够”等过错,该医疗过失与汪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天门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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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我想对您说……

医者仁心。面对深陷痛苦的病患,医生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向患者详细介绍病情、治疗方案和风险,以期获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发生。

患者,我也想对您说……

由于个体差异大、新病种不断出现,疾病医治充满着许多未知和不确定的因素,即便医生再努力,一些治疗无效的不幸事例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疾病的治疗结果存在着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排除医德的因素,就是医技的无奈、医药的无奈。患者应该正确认识、科学评判、回归理性,以合理预期对待治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