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离家出走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一子,丈夫撵到其娘家打闹一番后愤而提出离婚。近日,天门法院皂市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0.5万元。
重庆男青年冉某与天门女青年齐某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2年5月生育一子。2014年1月,双方在天门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二人常因琐事争吵,感情逐渐淡漠。2016年2月,再一次争吵后齐某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同年两次与冉某协商离婚均以冉某不同意作罢。2017年12月,冉某居住地居委会告知其他们通过计生联网系统发现齐某已怀孕32周,后经打听冉某才知道齐某早已在外地和他人同居,并在2018年1月与他人生育一子。听到这个消息,冉某彻底死心,觉得夫妻关系难以维系,遂于2018年3月诉至天门法院皂市法庭,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请求判令与齐某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0.1万元;齐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皂市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官随即联系齐某,齐某表示自己离家出走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冉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她同意离婚,儿子由冉某抚养,因自己目前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暂时无法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对于冉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庭审中,法官对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齐某当庭承认错误。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冉某、齐某均表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判决,法庭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冉某抚养,齐某承担抚养费7万元;齐某付给冉某精神损害抚慰金0.5万元。
本案中,齐某在与冉某分居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其行为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及社会道德风尚,使冉某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冉某要求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