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者”放鱼?!直击天门法院执行现场

2019-03-15 08:36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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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10时许,天门市多宝镇汉江多宝段水域,天门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淑涛带领法官干警,依法执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杨某某、冯某通过向汉江投放成鱼、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57.4千克成鱼和63033尾鱼苗被投放汉江。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214时许,天门市多宝镇村民杨某某、冯某在国家禁渔期驾船到禁渔区(天门市多宝镇鲍咀村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大坝下游水域),利用电压逆变器、起网机、电网等工具捕鱼,并将捕捞的28.7斤水产品放在船舱内。4月24日,杨某某邀约冯某、谢某某到上述地点准备再次捕鱼时,被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抓获。

2018年8月27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冯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天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水产部门评估,杨某某、冯某应在汉江多宝段水域投放成鱼57.4千克、鱼苗63033尾,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庭审中,杨某某、冯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购买成鱼和鱼苗投放至汉江多宝段水域。

天门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冯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缓刑一年;责令杨某某、冯某向汉江多宝段水域投放成鱼57.4千克、鱼苗63033尾。

执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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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者”杨某某、冯某在渔政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一筐筐成鱼和鱼苗投放汉江中,为自己的行为“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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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天门法院此次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对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生态环境有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