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该谁赔偿?

2018-08-17 09:01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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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无责任的机动车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决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要
    2017年3月,肖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A,用钢丝绳牵引杨某驾驶的一辆同类货车B,行驶至天门市天仙公路一交叉路口时,牵引钩断脱,附属器件飞迸,击中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途经此路段的万某,致其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万某无责任。万某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杨某所在的某公司以及货车A、B分别投保的两个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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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民三庭审理此案,查明,肖某、杨某均系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货车A、B登记车主均为该公司,该公司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货车A、B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天门法院认为,万某的损失应由为货车A、B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该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为货车A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双方的约定赔偿。其中为货车B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元。

视此,天门法院依法判决由为货车A、B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万某的经济损失,其中为货车B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金额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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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