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秒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何不同?

2018-05-11 09:20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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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因在黄冈市冒充法师从事算命、卜卦等迷信活动,天门市岳口镇人王某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以“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为由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确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王某于2018年2月以“不服公安行政处罚、要求行政赔偿”为由向天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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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王某在黄冈黄州区被处罚,却向天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王某的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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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

天门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不服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遂将该案移送相应的浠水县法院管辖(根据集中管辖制度,黄州区行政案件由浠水县法院管辖)。

很显然,王某混淆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因而起诉选择的法院错误,走了弯路。



那么,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呢?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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