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自《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多宝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积极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部门联动,为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提供“联动式保护”,织牢反家庭暴力的保护网。近日,多宝法庭再次依法作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受家暴威胁的妇女撑起“保护伞”。
基本案情
宋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1997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两人于2020年分居至今。因张某一直不同意协议离婚,2022年4月,宋某遂向天门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据宋某诉称,在起诉前,张某就曾殴打、谩骂、威胁、恐吓她,对其实施家暴,并造成她大腿和胳膊受伤,宋某报警后,多宝派出所对张某开具了一份告诫书。为防离婚诉讼期间再次受到张某的伤害,2022年8月,宋某向天门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对申请人宋某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天门市公安局多宝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即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同时,多宝法庭组织干警迅速向张某、宋某及住所地村委会、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村委会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申请人予以保护,对被申请人(加害方)予以重点关注,降低申请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