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后免缴罚金? 执行法官:“NO!”

2018-07-24 09:55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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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门法院执行干警顶烈日,战酷暑,脚步不停,执行不止民事案件执行取得显著成效,罚金刑案件执行同样获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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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系天门市竟陵城区居民,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天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贺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缴纳罚金,被投入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贺某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在坐牢,法院不会“既打又罚”,仍然不缴纳罚金。

今年7月,贺某刑满释放回到天门市竟陵城区。没过几天,天门法院执行法官找到他,向其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贺某一脸惊讶问道:“我刚被释放几天,你们怎么知道的?”执行法官说:“我们对你的案件一直在跟踪,法院的判决必须执行,你应该依法缴纳罚金。”贺某对此不以为然,说道:“我已经坐牢,怎么能既打又罚?罚金我不交,看你把我怎么办?”针对贺某拒不配合的态度,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并通过宣讲法律,使其认识到了应当依法按时缴纳罚金,否则,将被人民法院纳入“老赖”名单,承担被联合惩戒的严重后果。此时,贺某才耷拉下头,不再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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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贺某迫于强大的执行震慑力,主动到天门法院缴纳了全额罚金。事后,贺某向执行法官坦言,自己十分后悔,如果早学习法律,在审判阶段缴纳罚金,或许可以得到轻判,退一步说,在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也许能减刑,现在是“挨了鞭子再过河”,悔之晚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