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让“失联”被告如期到庭

2018-09-18 11:40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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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天门市多宝镇聂某从天门某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聂某仅支付借款本息共计9278.61元后,玩起了“失联”,银行遂于2018年4月诉至天门法院。

天门法院多宝法庭立案后,仍然无法联系到聂某,银行的代理人十分着急。承办法官认真审查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送达地址,遂按该地址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送达给聂某。

确认邮件到达该地址后,多宝法庭如期开庭,出乎银行意料,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很快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聂某在法定期限内归还银行本金95000元及相应利息。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这对于防止当事人恶意规避送达,促进诚信诉讼,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