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名牌鞋?罚你没商量!

2018-06-25 14:51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浏览: 386

因担心网购买到假货,很多消费者更愿意在实体店购买名牌产品,却没想到,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往往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售假。

1.webp.jpg

近日,天门法院依法对销售假冒知名商品的某商业公司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天门市工商局对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webp.jpg

例行检查,竟查出百余双假名牌鞋

2017年3月,天门市工商局对城区某商业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销售的鞋子鞋身印制有类似于耐克、新平衡等品牌图形注册商标的标识。后经与注册商标的耐克、新平衡公司联系,两家公司分别出具了《鉴定证明》和《鉴定书》,确认这批鞋子未经授权使用其商品特有的包装、标识。该商业公司也承认了上述事实。

3.webp.jpg

2017年10月,天门市工商局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该商业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商业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2018年5月,天门市工商局另对该商业公司加处逾期罚款5万元,并申请天门法院强制执行。

4.webp.jpg

强制执行,坚决打击售假行为

天门法院审查认为,该商业公司销售假冒知名商品的行为,对公众造成了误导,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天门市工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强制执行该局对商业公司罚款5万元及加处罚款5万元共计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webp.jpg

法官提醒

6.webp.jpg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授权证书,并索要售后凭证,如发现商家售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作为商家须诚信经营,别妄想走捷径赚钱,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

(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

(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