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对杨维长恶势力团伙成员聂车飞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

2020-07-20 18:17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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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天门法院对杨维长(已判刑)恶势力团伙成员聂车飞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对聂车飞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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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聂车飞在杨维长指使下,邀约多人持钉锤、棒球棍等作案工具,将干驿镇某商贸公司大门左侧的玻璃砸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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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聂车飞指使他人,将正在营业的某音乐会所的大门锁住,致使某音乐会所一个多小时时间无法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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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长集结他人前往某电玩城,持菜刀将电玩城员工砍伤,并对电玩城进行打砸。聂车飞受邀赶到后联系杨维长,杨维长告知事情已经结束,让聂车飞返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天门市物价局认定,电玩城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3518元。案发后,杨维长等人通过向被害人胡某某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了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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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聂车飞网上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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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车飞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上述事实。


被告人聂车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车飞受杨维长的邀约及指使,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并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聂车飞明知杨维长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成员。

被告人聂车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维长恶势力团伙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聂车飞从轻处罚。

据此,天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