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偷越国(边)境案

2021-07-24 09:31
来源: 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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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门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

被告人鲁某系天门市黄潭镇人。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间,鲁某在云南省和缅甸之间非法出境入境,两次被云南省相关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据鲁某交代,其偷渡至缅甸是经朋友介绍,朋友告诉他到缅甸打工事少钱多。去了之后,在缅甸工作四个月左右,老板扣除其住宿费、伙食费、保护费等费用后,鲁某倒欠老板22000元,不交钱老板就不放人走,强行要走就要挨打。鲁某没办法,最后通过找国内亲友借钱交给老板之后才得以离开。

被告人鲁某系天门市黄潭镇人。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间,鲁某在云南省和缅甸之间非法出境入境,两次被云南省相关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据鲁某交代,其偷渡至缅甸是经朋友介绍,朋友告诉他到缅甸打工事少钱多。去了之后,在缅甸工作四个月左右,老板扣除其住宿费、伙食费、保护费等费用后,鲁某倒欠老板22000元,不交钱老板就不放人走,强行要走就要挨打。鲁某没办法,最后通过找国内亲友借钱交给老板之后才得以离开。

被告人陈某、鲁某威、陈某一系天门市干驿镇人,魏某系天门市马湾镇人,四人约好于2020年3月一起偷越到缅甸赌博。3月25日,四人乘车前往云南,经“蛇头”通过微信指路,计划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偷越国境前往缅甸。3月27日,四人在中缅边境被边防武警发现劝返。尔后在镇康县122界桩附近的便道,被临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临沧市公安局对四人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陈某、鲁某威、陈某一、魏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天门市公安局干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结伙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被告人鲁某、周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

被告人陈某、鲁某威、陈某一、魏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

鉴于被告人鲁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鲁某威、陈某一、魏某在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越过国(边)境界线,是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天门法院以上述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分别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陈某、鲁某威、陈某一、魏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一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请大家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国(边)境,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