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还敢随便搭乘电动自行车吗?

2018-06-11 14:41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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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

越来越多

电动自行车载人

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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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你知道吗

电动自行车载人出了事故

驾驶人要承担责任

搭乘人可能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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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门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自行车载人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

2017年3月的一天,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居民陈某秀与邻居陈某祥相约去黄潭镇挖野菜,两人各自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天门城区出发。途中,陈某秀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耗尽,遂将该车存放在一亲戚家后,搭乘陈某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继续前行,双方未约定报酬(车钱)。陈某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黄潭镇一路口左转弯时,与左侧从后驶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只听“哐当”一声,陈某祥、陈某秀随着电动自行车翻倒在地,陈某秀脚踝骨折、头部外伤,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祥与小轿车司机杨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秀无责。

事后,陈某秀将陈某祥、杨某及小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天门法院,请求三被告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余万元。

审判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陈某祥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存在一定过错;杨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行驶,存在一定过错。二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陈某秀明知成年人搭乘电动自行车具有一定危险性,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天门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秀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陈某祥赔偿陈某秀2万余元,陈某秀自行承担0.5万元。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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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本案中,若陈某秀遵守成年人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的规定,那她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免受身体的损害、金钱的损失,教训何其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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