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7月在天门市实施抢劫、抢夺犯罪的罪犯王伟军被执行枪决。
罪犯王伟军,化名张西文、王斌,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2007年1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抢劫事实
2012年7月中旬,罪犯王伟军在广东省东莞市向罪犯李长群(同案犯,已判刑)提议驾驶摩托车抢夺,李长群表示同意。后王伟军出资以李长群的名义购买了作案工具摩托车,二人来到天门市伺机作案。
同月21日6时50分许,王伟军驾驶摩托车搭载李长群在天门市钟惺大道东侧竟陵新东方建材市场附近伺机抢夺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37岁)背着皮包骑电动车路过,王伟军示意李长群动手并尾随其后,迅速从刘某某的左后方驶过。坐在后座的李长群趁机拉拽刘某某左肩上的皮包(内有价值234元的富尔美牌手机及现金420元),得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刘某某被拉倒在地,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于同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抢夺事实
2012年7月17日9时许,罪犯王伟军驾驶摩托车在天门市湾坝加油站附近伺机抢夺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女,35岁)背着包骑电动车路过,遂加速驶向黄某某的身边,抢得黄某某的背包(内有价值165元的三普牌直板手机及现金15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2年7月22日21时许,罪犯王伟军驾驶摩托车搭载罪犯李长群在天门市陆羽大桥北附近伺机抢夺时,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女,41岁)途经该处,李长群下车尾随其后,趁郑某某不备,抢得郑某某左肩上的背包(内有手机及现金770元),后乘坐王伟军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王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夺罪判处王伟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王伟军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王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夺罪判处王伟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18年3月21日将罪犯王伟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