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玩耍,去餐厅吃饭,到医院就医,逛商场,游公园……越来越多的人出入这些场所,而在这些场所意外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旦受伤了,该找谁索赔呢?
案情:
2016年11月,白某丈夫因病在天门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床位紧张,白某丈夫被安排在住院部四楼走道的临时病床上,白某在旁陪护。11月25日下午,白某脚穿拖鞋去住院部茶水间打热水时,摔倒受伤,医生诊断为髌骨骨折,进行手术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经鉴定,白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白某认为事故发生地为公共通道,且地面打扫后有积水,该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找该医院索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2月,白某将天门某医院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天门某医院辩称,白某不是该医院的病人,该医院与白某之间不存在安全保障关系,也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此外,住院部的保洁工作是由荆门某保洁公司负责,应当由保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白某受伤地点为该医院住院部四楼过道,事发前医院保洁人员刚对过道的地面进行了清洁,地面湿滑是导致白某受伤的原因。该医院对湿滑地面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措施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安全。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系天门某医院公共过道,该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在该医院陪护的白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医院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白某在经过事发地点时,脚穿拖鞋,对地面情况未足够注意,其对自身的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天门某医院赔偿白某2.9万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经营时,应当切实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场所内的相关设施及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检修与维护,在湿滑地面或者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当提供合理的安全警示。否则,当发生他人受伤时,将依法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