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乐悠悠 触电悲戚戚 谁来埋单?

2018-08-23 08:36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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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垂钓,又是触电,事情并不新鲜,但我们今天想说这类案件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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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件因触电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年6月,在深圳工作的天门市九真镇叶某回乡省亲。一天,叶某约好友到九真镇汉北堤北河沟垂钓后,回家途经某村时,叶某因手中的渔竿触碰到路边的高压电线致死亡。

该高压电线的经营者为天门供电公司,产权人为九真镇政府。

2017年10月,叶某家属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天门供电公司和九真镇政府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庭审中,天门供电公司认为,其不是引起触电事故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九真镇政府辩称,导致叶某触电死亡的是高压电,其经营者是天门供电公司,因此应由天门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天门供电公司和九真镇政府均认为,叶某自身疏忽大意造成触电,应自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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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涉案电力设施虽为九真镇政府所有,但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电力设施本身所致,而是电线载荷的高压电所致,电力公司为供电方,系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因而应由天门供电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手持鱼竿经过高压线下的危险性,但却疏忽大意,导致触电事故发生,依法应当减轻天门供电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天门供电公司赔偿叶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