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天门法院敲响“简案快审”之槌

2018-05-10 09:10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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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上午,天门法院第五审判庭上,涂某等7人诉天门A公司、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正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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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天门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精神,大力推进“简案快审”,司法质效不断提升。审监庭继4月合并审理六件合同纠纷案后,5月又集中审理7委托合同纠纷案,正是这一“常态的缩影。


案情

2015年2月至8月,涂某等7人分别与A公司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商铺的15年经营使用权转让给涂某等7人。同时,涂某等7人分别与A公司、B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涂某等7人将其受让经营权的商铺委托给B公司运营管理,由B公司依合同每年向涂某等7人给付运营管理收益金,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涂某等7人依约向A公司给付了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款,并将受让经营使用权的商铺交由B公司运营管理。B公司在签约当日给付2015年度经营管理收益金后,对后期收益金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涂某等7人遂诉至天门法院,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由A、B公司退还商铺经营权转让款并支付拖欠的收益金及违约金。

审理


上述7件委托合同纠纷案分别于2018年4月3日、9日、11日立案,法官在向二被告送达后了解到:A公司、B公司是我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其旗下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总投资近6亿元。


因前期经营管理不善,2016年以来,B公司未能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支付收益金,业主相继起诉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B公司在退还前期起诉的部分业主的商铺经营权转让款及支付收益金后导致运营出现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涂某等7人的商铺经营权转让款及收益金。但B公司每月有固定的物业租金收入,并且A公司还有大量商铺正在招商中。


 针对7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点,天门法院审监庭法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为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官决定对上述7件案件集中开庭审理。


庭审中,A、B公司对拖欠涂某等7人收益金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分期付款,并要求涂某等7人放弃违约金。涂某等7人起初对A、B公司的还款诚意及还款能力表示质疑。法官结合两家公司前期给付收益金的客观情况、当前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后期的预期收益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后涂某等7人表示愿意给A、B公司一定的经营缓冲期,同意其分期付款并自愿放弃违约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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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小时的开庭审理,7件案件全部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便民利民、高效办案的做法交口称赞。



最新消息

5月9日,审监庭法官还调解了被告同为A、B公司的12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该批案件于4月4日开庭审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