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最美”断案,你懂的!

2018-04-27 08:59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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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说。“家务事”从来难断,因财产继承而起的“家务事”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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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再难的"家务事"也难不倒"全省最美基层法官"提名奖获得者一一天门法院董军涛法官!"董最美"以她的慧眼公心精妙地破解了一道又一道难题。


九旬老翁林某退休前系天门市某单位职工,居住在该单位职工单元楼内,与其妻付某(已于2011年去世)生育一子林甲、一女林乙。1990年房改时,林某取得所住单元房的产权。产权证由林乙保管。

林甲一直随父母在该单元房居住,先与前妻于1984年生育一女林丙,后离异,于1996年与彭某再婚。2015年10月,林甲病逝,彭某继续住在单元房内。


各执一词起纷争


2016年10月,林某去世。其孙女林丙持有一份打印的林某遗嘱,遗嘱内容为林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交由林丙继承。林丙向林乙和彭某出示遗嘱,要求林乙交出产权证、彭某搬出单元。遭到拒绝后,林丙先是向所在居委会申请调解无果,转而以林乙、彭某为被告,向天门法院提起继承之诉,请求判令该单元房归其所有。

审理中,林乙认为,林丙所持的遗嘱是伪造的。因为林某去世前就已因脑梗致右侧肢体瘫痪,不能在遗嘱上签字;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彭某认为,该房产是林某与付某的共同财产,在付某去世后,林甲对该房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因而林某遗嘱处分房产有不当。林某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一直是自己照顾;林某去世后也是由自己与林乙操办丧事。因此,自己也应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法官慧眼辨真伪

林丙向法庭提交的“遗嘱”系一份打印件。"董最美"审查证据时发现,该遗嘱虽有林某签名,也有“见证人”签名,但林丙没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林某亲自打印,遗嘱上又无代为打印人作为代书人签名,因此不符合我国继承法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依法不能被采信。林丙举证不能,只得接受遗嘱无效、诉争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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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绘图平争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董最美"对诉争房产作了分割:诉争房产属林某和付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1/2份额。付某去世后,其所占份额依法由林某、林甲、林乙各继承1/3份额。林甲继承的该份额,属其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该份额的1/2;林甲去世后,其所占的1/2份额依法由林某、林丙、彭某转继承。林某去世后,其所有的房产份额由林丙、林乙继承,各占1/2。细致的"董最美"将上述分割方案绘制成了当事人清晰明了的继承份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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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可得,原告林丙应继承的份额为27/72,被告彭某应继承的份额为8/72,被告林乙应继承的份额为37/72。原、被告均认可该单元房价值为15万元,并达成被告彭某取得房产,同时向原告林丙、被告林乙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林丙、被告林乙协助被告彭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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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最美”的公正、细致,令当事人心悦诚服,一桩棘手的“家务事”之争悄然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