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情化解探视之困

2018-09-05 10:59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浏览: 258

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稍显温和。彼此约定,各自安好,不负光阴,不留羁绊。但现实生活中,一纸协议签订,离婚的目的达到了,约定的为父为母之责任与义务却弃之脑后,于是离婚后因探视权、给付抚养费等又产生了新的纠纷。


2005年9月,鄢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子一女。

然而婚姻生活并不如意,2015年7月 ,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按照协议,子女随鄢某生活,王某每年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婚离了,但双方约定的协议却未履行。2018年7月,鄢某向天门法院岳口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吴巍分别听取双方陈述,了解纠纷由来。王某称,其并非不愿意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是鄢某和他的家人在王某探视小孩时设置障碍,令她十分生气,因而未给付抚养费。鄢某则认为,王某没有选择适宜的时间和地点探视小孩,影响了小孩的学习和生活。

吴巍法官反复与双方从法律与情理方面进行交流沟通:抚养子女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离婚的父母,最应该考虑的是尽力避免因婚姻不幸对子女健康成长带来的不利因素。对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应积极履行,并为对方尽到父母之责提供支持与配合。

在吴巍法官耐心细致地引导和帮助下,鄢某和王某懊悔不已,心生愧疚,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三年的子女抚养费15000元,此后每年7月10日前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5000元;鄢某对王某探视子女提供便利。

调解协议签订后,王某即将2015年至2018年未履行的抚养费15000元转入法院账户,由法院转交鄢某

 

法官寄语

婚姻既是相伴一生的约定,更是永恒的责任。白头偕老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向往,但若不能相爱相伴,至少也应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不论父母有何恩怨情仇,父或母的关爱以及经济支持的缺失,都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务必谨慎思量,妥善处理好财产分割和小孩的抚养问题,切勿只为离婚轻许诺言,而后再起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