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区岂可胡来?!

2018-12-11 14:56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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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门法院依法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吴甲、吴乙、李丙分别被判处罚金三千元、两千元、两千元。

今年2月,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天门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对天门河渔薪镇杨场至净潭乡净潭大桥段,汉北河竟陵汉北桥至九真八一大桥段实行禁捕。

4月初,天门市渔政局联合市公安局在禁渔区巡查时,发现并扣留一艘非法捕捞船。经查,该船系吴甲所有,船上安装有吸螺设备,并雇请吴乙、李丙在禁渔区捕捞螺蛳。渔政和公安人员查获该船时,船上有螺蛳500多公斤。在固定证据后,渔政和公安人员将螺蛳当场放生。吴乙、李丙在审查时供述,此前2天还在禁渔区捕捞螺蛳2100多公斤。

4月中旬,吴甲、吴乙、李丙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0月,天门检察院指控吴甲、吴乙、李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天门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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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吴甲、吴乙、李丙当庭认罪。法院审理认为,吴甲、吴乙、李丙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共同故意犯罪,吴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乙、李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