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厌倦了城里忙碌的生活,就会想回到农村“寻梦”。
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城里人”张某回农村“寻梦”时就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城里人”张某欲回天门某村生活,即与该村村民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将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作宅基地。双方达成协议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6.5万元,但李某一直未向张某交付土地及相应的权利证书。
2018年5月,张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李某返还宅基地转让费6.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交易的土地属于农用地,李某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即将该土地以宅基地的名义转让给张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两人达成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将农用地作为宅基地转让给张某,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天门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