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车子借我用用可好?

2018-09-30 16:57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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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

借?

不借?

貌似成为了人们心中的千古难题……

不借吧,

面子挂不住;

借吧,

万一车子出了事,

又脱不了干系。

你看,天门市横林镇的徐某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2018年2月的一天,徐某将自己的汽车借给朋友王某使用。王某驾驶该车行至横林镇一通村公路路口时,与骑自行车逆向行驶的邱某相撞,致邱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死者邱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王某、徐某给付邱某亲属丧葬费2.5万余元,但双方对后续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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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亲属遂将王某、徐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天门法院。


责任划分

王某与邱某

王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安全驾驶义务,邱某骑自行车逆向行驶,对事故发生二人均有过错。根据双方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和主观过错大小酌定,王某和邱某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邱某已死亡,该部分责任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

王某与徐某

徐某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有义务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徐某和王某应对交强险应当赔偿的这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

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于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附加不计免赔险,依法按责任比例应由王某承担的部分,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商业第三者险理赔限额外的经济损失,因徐某将车辆交由王某驾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责任,故由王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天门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徐某连带赔偿邱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此款由王某承担5.2万元,徐某承担3.2万余元,已扣减王某给付的0.3万元和徐某给付的2.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邱某的亲属49万余元;余下损失由邱某亲属自行承担。


温馨提示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车辆不要随便借。如果真的无法拒绝,出借时应先问清借车时间和目的,查明驾驶人资格及是否具有驾驶能力,并向使用人告知相关证件位置,介绍车辆状态等情况,确保行车安全,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