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规定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7-11-29 15:26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浏览: 4422

近日,天门法院黄潭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适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一般诉讼时效三年规定,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webp.jpg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5日,张某以做生意经济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11月25日,张某又以同样理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还约定两笔借款于2014年5月底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讨,张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推诿。2017年5月,王某将张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15万元。张某抗辩称:王某的主张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webp.jpg

依法审判

天门法院黄潭法庭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双方约定2014年5月底以前偿还两笔借款,故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张某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为三年。王某于2017年5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支持了王某主张张某偿还1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3.webp.jpg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webp.jpg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外行使权利,对于当事人抗辩超过诉讼时效的,则权利人不再享有胜讼权。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一般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更大限度的保护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webp.jpg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在遇到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形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如向债务人催讨的电话记录、第三人协同催讨的证人证言、债务人重新出具的欠条、中途部分还款的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