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暴受害者“撑腰”!天门法院发出《民法典》施行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11-05 15:21
来源: 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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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道阻挡家暴的“防火墙”。10月28日,天门法院仙北法庭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一家暴受害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天门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谢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11月生育一子。2021年9月7日,谢某向天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10月26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谢某称,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成婚,其婚后发现张某有网上赌球的行为,双方为此争吵不断。2016年春节后,谢某独自到外地经营服装生意,张某便找到谢某处,与其发生争吵并强行关闭店面,谢某只得报警求助。同年8月,张某来到谢某娘家吵闹、拆门,严重影响谢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和工作。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叶四华第一时间审查谢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联系双方所在社区及派出所,核实了解家庭暴力事实情况。

天门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禁止张某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谢某;禁止张某在距离谢某住处、工作单位100米范围内无正当理由活动。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月28日,仙北法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谢某、张某及所在社区、派出所,并张贴公告,协调相关人员共同做好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

叶四华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此案中,为落实民法典关于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防止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发生恶性伤害事件,人民法院及时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治“保护伞”,切实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