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2018年1月16日9时,天门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曹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市人社局30余名工作人员受邀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庭审中
公诉机关天门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曹某在担任湖北省国营蒋湖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万元,挪用公款1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曹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了辩护意见,法庭将对本案定期宣判。
庭审后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们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深受教育。今后在加强业务能力的同时还应多参与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办事、拒腐防变能力。
本案是天门法院今年审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天门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市法院教育点”开展的又一次警示教育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