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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案件审理结果的疑问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天门市人民法院院长:您好!我是案件((2002)鄂9006民初489号和888号)的当事人,也是案件的被告,对案件的审理有一些疑问,希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我长期在福建工作,2014年为了让母亲能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购买了冠南玫瑰园小区二栋二单元301的二手房,2018年春节前,我母亲来到福建跟随我生活至今,也就是说该房三年多时间无人居住(很多小区邻居可以证明),离开天门时通知过物业关闭水阀,其实巜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有责任巡查并关闭水阀。2021年3月6月,物业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水表(全小区应该都知道,物业也应该有记录,水井房有更换的新水表以及撬开的地砖),上午换水表,下午清洁工发现有水流到门外走廊了,物业叫上社区、业委会、派出所的人员撬门扫水换锁,发现我家厨房角阀损坏(很有可能是水锤效应导致的损坏),这个过程说明物业是知道房子是没有人居住的,糟糕的是水渗到了楼下的201、202业主家,造成他们的财产损失。但物业不承认错误,不承担责任,201、202业主起诉我,我也同意,相信法律,冤有头债有主,让法院说了算数,起诉过程中,我委托律师要求法院追加物业为第二被告,可奇怪的是,同样的案件,201起诉法院同意追加物业为第二被告,而202起诉时我的请求被驳回。我想请问:是应用的法律条款不一样还是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我不懂法律,希望法院告知我相关法律条款。现在202案判我败诉赔款,而201案四月份开庭,这么简单的案件到现在三个月了仍然没有判决,究竟是什么原因?我觉得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是因为物业管理没有尽职尽责,不负责任造成的后果,我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我在想:类似于三车追尾,我在中间被后车追尾撞到了前车,而法院判我赔前车而后车无责任,让最大的受害者赔偿连带的受害者,是不是有点滑天下之大稽?在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我相信法院会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做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我希望得到明确的回复! 此致敬礼! 程俊波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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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程俊波
发信时间:
2022/7/24 11:13:43
【信件回复】
(2022)鄂9006民初489号原告王某、刘某与被告程俊波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家中无人管理,其家里的角阀损坏漏水,不在物业公司管理及巡察范围之内,被告也未提供因物业公司更换水表的目的是增加水的压力,而导致水的压力充饥了被告家里的角阀损坏的证据,被告所主张的属另一法律关系,故被告要求追加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1日汉江中院已调解结案。 (2022)鄂9006民初888号案件将于近期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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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天门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8/2 15: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