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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申请法律监督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院领导: 本人龚云,系(2022)鄂0591民初203号原告。现实名举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许建江审 判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特申请法院法律监督。 事实及经过: 本案被告,罗卫平;本案第三人,罗燕玲;被告与第三人系姐弟关系。2018年,原告诉第三人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伍家人民法院一审(2018)鄂0503民初231号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鄂 05民终1725号,根据第三人亲口陈述指认,两审生效判决书确定了以下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本案涉 案标的是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无关,原告应另行主张。将本案标的与第三人予以法律强制 性排除。原告与第三人的纠纷两审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并没有任何异议。 2018年11月,原告诉被 告至西陵法院2018鄂0502民初2894号,庭审笔录过程中,被告明确对前原告与第三人两审判决内容 己知晓、无异议,且主张涉案标的是第三人丈夫所用,与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关。 后因被告违法提管辖权异议,中院指定由坝区法院管辖。2020年11月,坝区法院一审(2020)鄂 0591民初580号;2021年11月,中院二审(2021)鄂民终3000号,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 审。 2022年3月9日,坝区法院许建江法官庭审。其程序违法情况如下: 一、许建江法官庭审前违法要求原告主动追加第三人,恶意阻止原告递交补充变更起诉书,违法阻 止原告补交证据,造成的后果有: 1、许建江法官在与原告及代理律师通话时,大吼大叫,态度恶劣,完全没有人民法官的职业素质, 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心理压力。 2、原告本认为第三人在前审中已经亲口陈述事实并得到两审认定,无需主动追加第三人。即使本案 需第三人出庭作证,也应由被告申请或法官依法追加。2月10日,在许建江法官主动数次施加压力给原 告和律师的情况下,原告多次拒绝无果,无奈违背自己意愿配合法官追加了第三人。 3、许建江法官要求原告和律师提供与本案无关的原告与第三人银行对账单,并以不提供就不审理本 案相威胁,带有明显的主观认定,以及为被告撇清法律关系的嫌疑。 4、2月22日,原告发现起诉书中的内容有欠缺,与律师沟通协商后,补交了更正后的起诉书,但判 决书上显示的仍是未予补正的起诉书内容。 5、3月3日,原告补交三项证据给法院(共六项),书记员朱黄秦开始拒收,要求原告征求许建江 法官同意,在原告再三申明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后才勉强接收。 许建江法官以上种种非正常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困扰,结合被告和第三人在庭审时的虚假陈 述,明显有事先串通好混淆法律关系的企图。许建江法官若真为查明事实,本应依职权追加第三人,而 不应一再强迫原告去主动追加,这种行为实质增加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力,而不是仅作为证人的权限,是 对原告权益的直接损害,是程序违法。 二、3月9日9时庭审过程中,许建江法官大部分时间不在现场听取双方提交的证据证言,仅让原、 被告双方及书记员在现场笔录,12时左右才回现场,草草了事,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造成的后果有: 1、原告的六项证据证明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其关键的两审判决的法律事实未予采信。 2、被告的虚假陈述,甚至违背法定持卡人基本生活常识的证言被采信。 3、第三人虚构的其丈夫占用涉案标的的事实,未经质证(笔录上前三项质证为空白),反而在判 决书中一再强调和采信。 4、第三人的陈述与前两审生效判决关于涉案标的的法律关系人,是完全相反的对立的,第三人既 没有合理的解释,也进行了完全虚假的陈述。 5、原告及旁听人员均按要求上交手机给安检人员保管,但被告及旁听(据说是同事、公安民警) 均带手机入场,且不时打断庭审,许建江法官并未制止。 前四项后果本应在庭审中,由陈建江法官依法依程序审查,应当庭训斥并告知被告和第三人虚假陈 述的法律后果,但他不仅不作为,反而在判决书中大篇幅采用,是严重的主观故意程序违法,枉法裁 判。 三、在3月16日,其后的补充质证中,许建江法官仍然未组织原被告双方互相辩论,只是以设计好 的问题让双方作答,便草草结束。其后果是: 1、原告是应法官的提问,作解释说明,在判决书却体现为“原告主张、原告还主张”等脱离诉讼请 求的内容,完全违背原告的主观意愿,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2、被告的虚假陈述,完全脱离基本生活常识,完全逃避法定持卡人的法定责任,其所列证据证明并 没有与涉案标的法律关系,更无法证明其不当得利已经偿还。 3、第三人所列证据,不是新的事实,与涉案标的并没有法律关系,这在前两审判决中已经充分说 明,明显区分。其实质是企图推翻两审认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 司法,应该受到法官当庭训斥和依法处罚。 4、质证的过程中,法官应该明示争议焦点,让双方充分发表观点和辩论,这个过程是完全没有的。 5、3月14日,原告到法院提前递交了关于质证的说明给书记员,逐条进行了质证说明,但许建江法 官完全无视。 6、本案未交审委会讨论,明显是许建江法官先入为主的主观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许建江法官明知被告和第三人虚假陈述的后果,不仅不依法训斥处罚,反而完全采信,且强加给原 告所谓的共同认定,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导致枉法裁判。 综上,本案作为中院发回重审案件,本应依法查明,但是许建江法官因被告的警察身份故意混淆法 律关系,对抗上级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完全违反了民法公平公正的 基本原则,完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甚至涉嫌与被告串通勾连,枉法裁判。在目前严格的司法整顿 情况下顶风作案,不作为乱作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请上级领导调取庭审录像,查明真相。在此原 告强烈要求:重新按一审程序进行公开庭审,请求法院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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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龚云
发信时间:
2022/4/16 18:58:34
【信件回复】
您好!来信反映不服一审判决,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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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4/18 14: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