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动力滑翔伞能否想飞就飞?

2023-08-03 15:15
来源: 综合办

动力滑翔伞运动是一项充满乐趣和刺激的体育运动,近年来被不少户外运动爱好者和年轻人所喜爱。那么,动力滑翔伞能否想飞就飞呢?

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周某“自由飞翔”动力滑翔伞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案件。

案情简介

周某系天门市某镇村民。2023年1月31日,周某驾驶动力滑翔伞飞行至天门市某镇上空时,由于操作不慎滑翔伞触碰高压线导致跳闸,造成该镇停电约两小时。天门市公安局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无证驾驶航空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周某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认为自己驾驶的动力滑翔伞属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无需任何适航证,可以自由“飞翔”,不构成无证驾驶。3月1日,周某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天门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动力伞是指滑翔伞与一台小型动力推进器相组合,构成的超轻型软结构飞行器。结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动力伞的飞行必须满足相应的年龄、学历、体检合格证、技术标准等条件,并经过系统培训考试合格,且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才能允许飞行。该案中,周某并未获得《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属于无证飞行。

对于周某认为自己驾驶的动力滑翔伞属于“超轻型飞行器”,无需任何适航证的问题,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第91.801条中对超轻型飞行器的定义:符合(a)(b)条件之一的空中飞行器具,同时满足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者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条件,才属该章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且《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及《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均规定从事滑翔伞运动的个人须取得相应的运动资质,而非周某认为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条件。

天门法院多次组织和解无果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醒

动力滑翔伞是一项高危运动,它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运动资质。每一位滑翔伞爱好者都要遵守相关飞行安全规定,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做到依法飞行,安全飞行。

相关依据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必须是取得B级以上技术标准的滑翔伞运动员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的飞机跳伞运动员;

(四)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记录本》。

 

第十三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章第十二条申所列条件;

(二)完成了动力伞教学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和时间,经理论考试和飞行考试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飞行员参加飞行训练和比赛,特别是执行其它任务飞行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三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员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年检,审核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并颁发新的证书。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飞行员不得进行除训练飞行以外的任何飞行,待补检合格后,再颁发证书。参加年检的飞行员,应按规定交纳年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