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变借条?难逃法院火眼金睛!

2022-01-12 17:19
来源: 综合办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还钱本是一种义务。近日,天门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承认借款事实,却不用还债,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天门市岳口镇某村村民赵某将同村村民唐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唐某偿还2020年3月向其所借的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9000元,并提供了一份唐某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借款系现金给付,借款用途为唐某在外开装修公司,需要流动资金。

第一次庭审中,唐某辩称借条属实,但并非借款,而是赌债,随后提交了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赵某本人未到庭,赵某的代理人对借款的具体经过不知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杨梅宣布休庭。

第二次庭审中,赵某承认双方曾一起在村里赌博,但其认为借条上的借款与赌债无关。岳口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唐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条,但综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应证据,特别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均围绕赌博债务进行催讨和协商,“赌博输的钱,你不是说你不会逼的吗?""欠条给你签了,利息也付了……”赵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自述有数十万元的大额债务,借条上载明的借款用途及赵某的借款能力皆存在疑点。岳口法庭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债务系非法债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官提醒

近年来,天门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逐年攀升,同时,借贷形式的纷繁复杂、借贷金额的逐年上升、虚假借贷的频繁发生,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大。一纸借条并非铁证,无法推翻,当事人应多留心,保存相关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