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 | 法院+知产局云端解忧,打造营商服务新模式

2023-04-25 21:22
来源: 综合办

近日,天门法院联合市知识产权局,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高效化解一起涉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尽力为企业减负。

董某于2017年1月19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后,向山东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并领取《作品登记证书》。天门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公司网站上,将涉案图标作为公司logo对外使用,董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天门某公司赔偿损失一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天门某公司负责人表示,疫情结束后,公司准备大展拳脚,发展正处于上升期,却没想到公司经营的网站用了网上下载的一个“小图标”惹上了官司,希望法院尽快帮忙解决纠纷,以免对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对涉案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了实质性分析、评估。

为快速化解纠纷,保护原告的合法知识产权,并降低诉讼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承办法官依托天门法院与市知识产权局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在联系双方当事人后立即启动了多元调解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云端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从尊重知识、守护创新的角度对天门某公司进行释法明理。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天门某公司当场支付赔偿款,并对法院高效办案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网络虽然给我们提供了便利,但并不意味着从网上免费下载的图片可以任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各企业创业者们,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原创作者对作品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