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2019-05-06 15:18
来源: 天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黑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黄赌毒盗抢骗等社会治安乱点违法人员线索。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天门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黑恶违法犯罪11种情形(详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信函(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陆羽大道市委政法委,邮编431700)、电话(市扫黑办:0728-5239973,市公安局:110、0728-5810110)、网络(邮箱tmsshce@163.com)或其它方式举报天门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也可通过中央、省级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4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涉密、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违法行为予以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予以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抓获其他网上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黄赌毒等社会治安乱点予以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予以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法院以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审判定罪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特费管理暂行办法兑现举报奖励资金。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根据线索来源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九条   政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专项斗争结束。

              

 

               天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