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严惩拒执犯罪
“我错了,真不知道拒不执行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以后再也不敢无视法律了!”8月25日,周某在天门看守所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7月,根据雷某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查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之夫)正出售公司财产,购买人告知执行法官其已向吴某个人账户中汇入13万元货款。执行法官立即通过购买人联系吴某,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然其仍不履行。此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视此,法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8日,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列为网上追逃对象。8月中旬,广西公安机关将藏匿于广西的周某抓获,交由天门市公安局押回天门。8月22日,该公司交清全部执行款,该案执结。但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仍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今年来,天门法院与天门市公安局深化执行联动措施,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布控,取得实效。截至8月25日,共向天门市公安局移交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7件,涉案人员9人,已判决2件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