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同居多年“丈夫”意外身亡,她将女儿告上法院

2022-01-05 17:30
来源: 综合办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案件。


案情简介

天门市岳口镇某村村民张某(化姓)与陈某军(化名)同居生活多年。2020年9月,陈某军在工作中突发意外,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不久后,张某与陈某军的女儿陈某芳(化名)签订协议:因陈某军在受雇于天门市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期间突发意外身亡,就陈某军与公司纠纷,所有事宜由陈某芳处理,获得的相关赔偿款项和费用,由张某与陈某芳按照30%、70%的比例承担责任和享受权益。

陈某芳与服务公司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项共计19万元。后张某与陈某芳因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纠纷,张某遂诉至天门法院,要求陈某芳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向自己支付5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

陈某芳表示,协议书系在张某的威逼下所签,父亲生前的所有证件都在张某手上,且张某早在1985年就与他人登记结婚,张某与父亲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军生前同居生活多年,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禁止性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某与陈某芳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张某与陈某军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该协议书的签订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得到鼓励和法律保护,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天门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汉江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遵循“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对于营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