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生而不养,何以为家?且看法官如何来判……

2019-12-16 08:54
来源: 办公室

亲生母亲对孩子生而不养,为替孙女索要抚养费,奶奶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近日,天门法院皂市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0月底的一个清晨,皂市法庭迎来了一位头发斑白、满脸困惑的老太太,“法官,我可以叫我儿子起诉前儿媳吗?”虽然在法院这种家庭矛盾纠纷已不足为奇,但询问老太太情况后,法庭干警内心依然感到涩涩的,有种说不出的滋味和感慨。


经了解,老太太的儿子董某与儿媳文某于2015年3月协议离婚,儿子外出打工养活体弱多病的父母和尚不满2岁的女儿,离婚协议约定文某每年给孩子支付4500元的抚养费,但几年过去了,文某承诺的抚养费分文未给。


这期间,老太太又遭遇老伴离世,生活更加艰难,老太太曾多次托人寄信给文某,希望她来看看孩子,文某却总是推脱自己经济条件有限,给不了抚养费。


窘境之下,老太太不得不亲自去找已另嫁他人的文某,但没找到人,经打听,才知道她出国旅游了,无奈之下,老太太决定状告文某,遂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庭干警指导老太太及其儿子办理诉讼准备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下达裁定,冻结了文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通知其到庭应诉。皂市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文某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以来的抚养费共计22500元,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4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文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在家庭生活中,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子女是无辜的,既然生了孩子就要尽抚养的义务,不能逃避责任,生而不养,法理不容。文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