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对张某某实施强制执行
简报(2013)第30期
2013年11月29日,执行局对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张某某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促使张某某偿还了拖欠多年的欠款。
2009年4月至7月,张某某以承建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分别6次向孟某借款9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经孟某多次催讨未果,2013年1月孟某将张某某告上法院。2013年5月28日,我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偿还孟某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2.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并未自觉履行,2013年9月24日,孟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经过法院调查,张某某经济条件较好,拥有几处房产,并且建筑豪华,还有高档轿车,完全有偿还债务的能力。2013年11月4日,我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规定其在2013年11月7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执行,但张某某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抗拒履行。2013年11月29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张某某,经劝解,张某某仍不配合法院执法,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迫于法律的威严,2013年12月3日上午,张某某委托家人偿还了拖欠多年的欠款。鉴于张某某认错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偿还了全部欠款及利息,我院于2013年12月3日提前对张某某解除了拘留措施。我院的这一有力举措被12月4日的《人民法院报》、12月5日的《湖北日报》刊登宣传。
今年来,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抗拒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积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