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迷信“关系”为伢“择校”不成,能否要求退款?

2023-09-05 18:00
来源: 综合办

孩子上学问题一直是许多家长的心头大事。为了让孩子上更好的学校,一些家长不惜支付高额“择校费”托人办理入学事宜,结果孩子未能如愿入学,钱也要不回来了。近日,天门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8月,因儿子中考成绩未达到天门某高中录取分数线,邱某听说郑某有“门路”,于是就请郑某帮助小孩办理入学手续。郑某答应为其办理,并收取了32000元“择校费”。当年9月,邱某的儿子被另一所中学录取,未能成功入学某高中。事后,邱某多次向郑某要求退还此款,但郑某找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6月,邱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郑某返还32000元。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案涉款项32000元系邱某基于请托郑某为其小孩进入某高中就读而给予的相关费用,但邱某与郑某之间请托事项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即郑某获得的案涉款项3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不当利益,且邱某、郑某之间没有不当得利不应返还的除外情形,受损失的邱某有权请求郑某返还不当利益。庭审中,邱某陈述不要求郑某返还案涉款项中2000元的招待费,系邱某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法庭依法予以准许。因此,天门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返还邱某30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找关系、支付费用等方式委托他人帮忙,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入校,破坏了教育公平,扰乱了招生秩序,违反了国家教育管理制度,有违公序良俗,该请托事项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家长盼望儿子金榜题名本无可厚非,但也应科学把握子女成长成才规律,根据子女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学习环境和资源,不可揠苗助长盲目择校。作为家长,更要擦亮眼睛关注政府和教育部门发布的权威政策,切勿被“学托”“教育掮客”趁虚而入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