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急难,挺身而出,奋不顾身,这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人间大义、人性至美,为社会所提倡和褒扬。然现实中也不乏“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发生,令人痛心!这类事情不仅考问着人性、世风,也考问着司法。当司法面对这类事情,又该如何作为?天门法院认真作了回答。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门市分公司(简称邮政公司)将邮政快递业务外包给天门某劳务公司(简称劳务公司),按投递业务量结算费用,吴某受劳务公司雇请送快递。
2016年11月29日,吴某驾驶三轮车送快递途中不慎翻车,脚部被压住,不得动弹。蔡某路经此处,即与另几名路人一同抬车施救。因用力过猛,蔡某腰部受伤。吴某获救后立即将蔡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1000元医疗费。蔡某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医嘱绝对卧床1个月。蔡某为此误工共计120天,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蔡某多次找吴某及劳务公司要求赔偿,均被拒绝,蔡某无奈,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天门法院。
天门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吴某、劳务公司、邮政公司对蔡某见义勇为受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均不愿承担责任。
吴某认为,事发时其正从事受雇的工作,蔡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
劳务公司认为,其虽与吴某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是邮政公司,应由邮政公司承担责任;
邮政公司认为,快递投递业务已经全部承包给劳务公司,吴某是替劳务公司工作,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
蔡某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愿对吴某施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按照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所受损害非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受益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从弘扬社会正气,分担社会风险的角度,法律规定了由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补偿为“适当补偿”,即参考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见义勇为人的损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吴某的工作虽系邮件投递,但邮政公司将投递业务全部外包给了劳务公司,费用按投递业务量进行结算,吴某亦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劳务公司是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即法律意义上的受益人,应依法对吴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蔡某救助产生的后果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去做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案件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劳务公司给予蔡某适当的补偿,蔡某十分满意,本案顺利结案。
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